出口货物通关办事指南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3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3号)
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3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二、条件
1.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2.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提交的文件
1.资格证明
(1)报关员证
(2)《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2.出口报关单
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3.随附单证
(1)合同;
(2)发票;
(3)外汇核销单;
(4)装箱单;
(5)提(运)单;
(6)出口许可证件、监管证件;
(7)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8)减免税货物,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9)海关出具的有约束力的单证或文书:预归类决定书、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等;
(10)其他海关要求出具的出口单证。
四、程序
(一)申报
1.申报
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关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以前,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如实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同时应备齐随附单证。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
2.查看回执
(1)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当在收到“退回”通知后,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
(2)与海关联系。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报关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将发出“与海关联系”的回执或通知,出口货物报关人收到后应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处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3)交单。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的,将发送“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
(二)现场交单
出口货物报关人在收到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当重新申报。
(三)查验
对海关布控查验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带齐单证到现场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查验货物时,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验完毕后,应当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海关继续办理接单、放行手续。
(四)税费缴纳
1. 对需要征收保证金的货物,打印保证金收据;对需要缴纳出口关税货物,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费缴纳完毕后,对缴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五)放行
对不涉及税费、无查验布控指令的报关单,海关接单后直接予以放行,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并核退相关单证。
对涉及税费和布控查验的报关单,在税费缴纳、查验完毕后,现场海关予以放行,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并核退相关单证。
(六)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对需要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出口货物报关人向海关提交已结关的报关单原件和签发申请,向申报地现场海关的关员申请签发。
海关现场关员签发后,企业可以到证明联打印窗口领取证明联,并予以签收。
五、办事时限
出口退税、收汇证明,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单正常结关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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