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3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43号)
二、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三、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5.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
(一)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1. 材料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由海关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海关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3)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复审
海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相关文书。
(二)其他情形的:
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五、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