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7﹞97号)
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7﹞218号)
二、条件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三、提交的文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代理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5.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2)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审核: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相关证书。
五、办事时限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