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办事指南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7﹞175号)
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308号)
4.《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07﹞48号)
二、条件
进口货物在进境后、申报前或出口货物在申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口核准: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三、提交的文件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
(2)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2.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3)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4)属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批注文件或证明文件。
3.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关员对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并且接受ATA单证册的,视为受理;在ATA单证册上做相应签注的,视为批准。
2.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海关核实申请材料内容无误,且货物属于暂时进出境范围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对经核实货物不属于暂时进出境范围等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3.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暂时进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暂时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巡展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事时限
核准和延期均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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